关于对仪器设备(第一批)开放服务收费
标准进行公示的公告
各部门:
根据《鹏城国家实验室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鹏国实〔2021〕21号)和《鹏城国家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规定(试行)》(鹏国实〔2021〕94号)有关规定,各研究部制定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费标准,并经过科研设施设备开放领导小组2022年第2次会议通过,现予以公示。
对附件收费标准如有异议,可在公示期内(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8日)通过电话(18392040607)或邮件(yangbb@pcl.ac.cn)等方式向资产办公室反映。
特此公告。
条财部财务处(资产办公室)
2022年7月25日